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据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谁损害、谁修复”的新规,对两起非法捕捞案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两案被告人雇人雇车,购买了12万尾幼鱼、609公斤成鱼,放流长江作为“赎罪”。
图为放流现场
四人电鱼被抓现行
去年5月,陈某在荆州市沙市区长江水域驾船电捕鱼,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作案渔船、电鱼工具及22.05公斤渔获被收缴。去年8月,李某等三人驾驶两艘渔船,在长江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护区电捕鱼,被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和130.35公斤渔获被收缴。
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沙市区检察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分别向沙市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2月和3月,沙市区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同时判令陈某和李某等三人按照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报告中的生态修复建议,向长江荆州段放流成鱼和幼鱼。
检方监督鱼苗放流
3月28日,两起公益诉讼案在沙市长江老轮渡码头水域执行。沙市区检察院联合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沙市区农林水局渔政执法大队,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对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判决,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在作案水域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生态。据估算,在长江水深1米以上的流水水域进行电捕鱼作业,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1/4可被捞起。两案共捕鱼152.40公斤,应放流成鱼609.6公斤;另放流幼鱼12.802万尾,以补偿鱼卵损失。
新规重视生态修复
昨日,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凌玲介绍,为购买鱼苗,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共计出资1.98万余元。以前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一般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2016年11月省水产局颁布的《关于加强渔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谁损害、谁修复”原则。两起非法捕捞案中,检察机关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